1. 禁止研究生代替导师主讲理论课。
2. 研究生在一个学期内可以协助导师讲授不超过两次的实验课。
3. 研究生协助讲授实验课之前,必须申请并经实验教学中心审批。
4. 研究生授课期间,其导师必须在场。
5. 研究生授课出现的教学事故,由其导师承担。
6. 禁止研究生代替实验技术人员工作,可协助工作,但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场。所出现的教学事故,由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。
7. 学院每学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,了解研究生代课情况。若有违以上的规定,学院将扣除相关导师或者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。
8. 本规定从即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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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2月10日